因政策变动引起的合同问题
本人在2010年4月11日,以首付二成房款,在保利公园198售楼部签定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手续齐全。在银行办理贷款的同时,成都市出台了首套房必须付三成首付的政策,故而银行未能及时贷款。在接到补交一成房款的通知之后,我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条件,以及工作性质(我是做建筑设计的,一般我们的工资提成都要在年底才能拿到手),在短时间内再拿出6万元非常困难,于是提出退房请求。保利的销售人员始终不同意退房,并说让我去凑钱,交款时间可以向后延一下。我一方面想办法凑钱,一方面明确告诉对方的销售人员,我的实际情况,要到年底才能凑齐另一成首付款。
在10月20日,对方的销售人员电话告诉我,现在必须交齐首付款,并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共计两万一千多元。这段时间里,双方电话沟通了几次,他们让我尽快去补齐余款,并说有可能会收取违约金,但未说明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也几次明确说明我的情况,并提出退房要求,对方均不同意。而且还有一个情况,对方一直未给我合同,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对方称合同未签完,还不能给我合同。
在因国家政策变动的情况下,对方将所有责任全部由我承担,这显然非常不公平。虽然合同中有渝期付款的处理条款,但这是因为国家政策变动而引起的,我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未能及时付款。跟据合同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情况,应全部或部分免责。何况对方连合同都没有给我,在出现问题我,我也并不清楚合同条款。我咨询过房管局,在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有责任给我提供合同,因此,这些都应该是对方的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我去要合同,对方就直接单方面结束合同。将我的房源另售,并且按合同中某个条款,收我总房款的20%做为违约金,在这样的霸王条件下,我连合同都不能拿走。要么就必须付两万多的所谓违约金,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必须在这一两天之内去付款,否则也不继续履行合同。
恳请能够得到帮助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10-23-状态:已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国家政策的变动,属于不可抗力,符合解除合同 的规定,你可以求解除合同并不承担合同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