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瑞森副主任律师严重违法侵害农民利益

关于孙瑞森副主任律师严重违法侵害农民利益

我们是温州市鹿城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村民。1995年,我们农田被温州火车站建设全部征用。农民没有工作而上访,为解决鱼鳞浃村农民生计,1997年,省、市和区三级组织联合调查组作出《关于鱼鳞浃村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及调查处理意见》,在温州火车站前6、10#特批安置地,盖了两幢大楼,即金宇商务楼和金富大楼。
2003年10月,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对鱼鳞浃6#地块上所建的金宇商务楼实施量化到户。152户农民分别分到了金宇商务楼份额,其中我们分到11-17层中间。没想到,2004年2月17日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即温州宏泰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法人代表孙瑞森董事长与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串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将金宇商务楼4-19层(13000平方米)进行协议包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为4600元,并无偿取得25个地下车位。协议签订后,村经济合作社、宏泰公司和特福隆集团没有办理金宇商务楼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是与宏泰公司指定的买受人,再由村经济合作社直接与买受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量化到户的村民,系金宇商务楼的共有权人152户房产权利全被剥夺。
本案中,孙瑞森知法违法,作了很多严重违法的行为。
一是违法为金宇商务楼办理产权登记,行为极其恶劣。金宇商务楼买卖时,还没取得合法产权,竣工验收还没通过。孙瑞森去办理初始登记时,用了另外四幢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去顶替,欺骗房管局,做了大伪证。
二是孙瑞森的宏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买卖金宇商务楼4-19层,侵害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非法牟取暴利3000多万。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收取费用。” 即建设部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第971号)第六点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总额的0.5-2.5%……” 《温州市房产交易市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直接经营房产买卖,不得对产权不清的房产及公房使用权进行买卖或变相买卖的中介活动,不提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不得隐瞒房价、偷税漏税,不得进行行贿或变相行贿等活动。违者,由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营业的,坚决予以取缔。”但实际上,孙瑞森以每平方米4600元买入金宇商务楼4-19层,又以每平方米8000-100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同时又指令村经济合作社与买受人签定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差价款通过林建克私人帐户进入,逃避两次房屋交易税费和公司营业税,从而非法获得巨额暴利。系严重违法行为。
三是违反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品行良好。”孙瑞森作为一个执业律师,不仅开了房屋中介公司,而且严重违法侵害农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偷逃国家税收,非法获取巨额暴利。这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律师法,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丧尽天良。
对此,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孙瑞森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并没收非法所得。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10-25-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如属实,先到司法部门投诉,后再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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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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