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用工关系能得到补偿吗?如果能又该怎么做?

我是2003年10月份毕业后进入人寿保险公司,一直在这家保险公司的内勤部门工作,头两年是团险内勤,两年客服内勤,之后在营销内勤一直接坚持干到现在,工资从2003年10月份起至2008年*月700元/月(无三险或五险一金),2008年*月至今800元/月(单位从2008年起仅给办了社会养老保险),入司后没有签过合同(在客服收付费的时候,曾经让签过一回,上面写着给社保之类的什么待遇忘了,等我们找到担保人签了字盖好章后就没信啦,后来打听知道公司直接把两份合同压箱底,根本就没有履行,在后来就没有见过合同的影),现在不想在公司在呆下去了,太忙太累心也凉,自从干上营销内勤这个岗位基本就没有休过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年假法定七天到我们这就变成三天,尤其今年八月节、国庆节一天没放,甚至到我现在发表咨询这段期间,一天没修,加班费也是一分没有,涨工资、三险或五险一金、法定假日(不放假给加班费也行)这些现在看就是做梦,我们这里物价涨的厉害,饭店服务员、商场卖货员月薪打底都是1000元/月加提成,每月工资都能开到1500元以上,我再不抓紧找出路以后吃饭都成问题,现在我还没有辞职,我对这方面的法律也不知道,请你们帮忙告诉我,这样的用工关系能得到补偿吗?如果能又该怎么做?大约能得到多少补偿?可否聘请律师全权代理我?
补充提问:
你们的意思是我能得到三个方面的补偿?
1、未办理社会保障,补偿7个月工资=700元/月* 7=4900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7年双倍工资=700元/月* 7 *12 =58800元。
3、支付加班费,这个计算挺难,以前加班的时候没有记录确切日期,怎么办?
另外我还有个问题,我请律师全权代理我处理这个事费用大约是多少(我嘴比较笨,总感觉请律师帮我处理很妥当)?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10-25-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保险公司中违法用工,他们应当对你赔偿、补偿。你可以请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依据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单位不给予补偿,只有在单位存在过错的话,单位才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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