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
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此冤不申,投诉、申诉,未有穷期 !!……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附: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年6月28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月23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
……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0-30-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