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是否赔偿公司违约金?

我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4月30日,我进公司时间是2009年5月1日。我于2010年10月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12月31日辞职,但老板却要求我交违约金。

签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如中途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形式提出,工作交接清楚后,双方签字生效工资开清,如果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提前2个月提出。违约方赔偿20000.00元人民币。


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从进入公司到现在公司都没有为我支付任何费用做专门培训。我提前了两个月提出,算违约吗?需要付公司赔偿吗?(工作我能交接清楚)


(工资情况:工资从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是2800险+五险,2010年5月1日到现在是到现在是3200险+五险。签订合同之前工资分别是1200到1500再到1800元。)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10-31-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你们约定了违约金,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我咨询张宏图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昭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知识产权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宏图律师 > 张宏图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