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打官司

原因_有一个东家请我爸爸造一房子,我爸就接下了工程,他是我爸爸请的工人,不巧的是工人在工地上摔伤了,造成脊椎12节骨折,我爸前后花掉六万多元的所有大大小小的费用给他看好(东家一分都没拿出来),现在他好了可以站立走路了,现在却狠狠心地告我爸(信上我爸为第一被告,东家第二被告),他做了伤残鉴定是八级伤残,请问律师,在法庭我爸为这八级伤残需要陪他多少钱?东家应该陪不陪(因为当时没有和东家牵保险合同),谢谢律师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11-05-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你爸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人损解释,东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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