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师大科技造假一案一审不公的判决

一、山东师范大学向某某某某公司转让粉壮大豆磷脂生产技术一案是一起典型的高校科技造假案例:
1、山东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室的项目在2002年9月25日(与滨州中在饲料集团)签订了中试试生产转让合同,此次中试试生产失败(我们调查)。请问除此之外还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用哪家的设备进行中试的?本已失败的中试项目还进行科学鉴定、闭门造假、谎报国家专利,骗取国家科研经费,沽名钓誉。

2、本已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在同我们签订合同后只给了一个生产工艺草图,我们要详细的安装工艺控制图,山师大搞不出来。凡有实践经验的生化工程师一看便知,此项目的工艺草图根本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条件,是我们高薪聘请了一位化工专家才免强安装起来。山师大代表常说李工才是专家……李工才是老师……我们以后有项目同李工合作……

3、第一次开车送料失败,(山师大代表在场束手无策),是山师大指定的离心泵不能用,是我们聘请的专家遍访类似厂家进行的技术改造,换了螺杆泵才免强送料。(由于螺杆泵规格特殊一个多月才定做好)

4、一个半月后第二次开车失败,虽然换了螺杆泵,由于原料粘稠,送料还是不能通畅,(山师大代表在场毫无办法)是我们聘请的专家在网上进行了咨询有关专家,对下料罐、储料罐、送料地下管道进行了加温伴温改造历时两个月,投资30多万元才送料完全成功。

5、又过了2个月的第三次开车,是按照山师大代表指示买的200目离心机滤网出了问题,全部的管道封堵,离心环节失败,全部瘫痪不能生产。(山师大代表在场无计可施),是我们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滤网生产厂家工程师共同研究,滤网工程师说:“山师大根本不懂,别说200目,1000目的也不行,只有滤布才行。”

6、按山师大《中试生产工艺研究》一书所说的每8小时生产0.5吨产品,纯属胡编乱造,给我们设计的生产工艺设备,在他中试报告的基础上放大了4—6倍、有的10倍,实际情况是每3天3夜72小时才能出一次成品,一次只250-300公斤。问题是四楼萃取、三楼离心、二楼萃取、一楼离心、然后烘干,这五个环节不能连续工作,这五个环节都没有设计储存设备,只要一个环节工作其它的四个环节都要停工,这不是设计先天不足吗?

7、生产出的粉状磷脂经省卫生防疫站检测,产品的物理指标合格,但丙酮味道太浓,无法食用。国内外的同类厂家还要对产品再加工,山师大不知道。

8、在筹备试生产时,山师大代表叫买20吨工业丙酮,说足够循环使用。我一次在张家港花20万元买了20吨。但真正试生产时量太少根本无法循环,山师大代表只好说再买30吨。我们没有办法只好又在张家港买了30吨。这能算成熟技术吗?

9、山师大在转让技术时,对本项目的技术成果说的天花乱坠,说技术毫无问题,合同中也写明如设计出问现题完全由我们负责。并说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请问山师大代表说过没有?请回答?结果是征地、建厂房、购设备、安装三次技改,一直追加到投资700多万元。这时山师大代表说什么?别人建这一套生产线没有1000多万建不成,我们省多啦。请审判长细细读读他的《中试生产工艺研究》一书,处处矛盾百出,在中试研究工作报告中的第八行,“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在8小时生产500公斤,据市场需要可加四班连续生产,产量翻4倍。”这是多荒唐的说法?他的研究一书与生产实践完全格格不入。

通过以上九条和我们在建设及试生产中所遇到的实情就不难看出,如果没有我们聘请的有实际生产经验的化工专家,光凭他们的理论技术在工业化生产上根本一窍不通。这不是他们科技造假的铁证 吗?

二、我们企业的损失

在2006年12月同山师大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我们企业自有资金300多万,由于投资不断曾加,我们又在银行贷款400多万元全部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由于此项目失败,银行贷款全部收回现转向私人的融资公司,月息30%,现在我们每天要付贷款利息7000多元。4年来我们共损失1300多万元。我们真是欲哭无泪、欲死不能。

三、 一审法院不公的判决:

1、我们有凭有据的私人融资公司的贷款,利息不超过国有银行的4倍,法律应当支持我们的诉求,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2、一审法共同决定的由技术室对鲁扬会计事务所下达的审计要求文件第二条明文规定,对我们的投资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我们既提供了银行历年贷款利息的原单做标准,也提供了07、08、09、1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放贷的指导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上浮夸110%-130%。一审法院审判长指示鲁扬会计事务所只上浮30%,光这一项就少算利息62万多元。

3、全新的产品,特殊的工艺,专门订购的特殊设备,本项目失败后,把这些废物、废铁折价2891681.86元判给毫无过错的原告,真是法理难容。也彰显山师大的神通。

4、本项目专建的近20米高的萃取楼,锅炉房、凉水坑、丙酮地下储罐坑这些要拆除、回填、恢复,光这些工作50万资金都不够,也强加给了毫无过错的原告。

5、本案的诉讼和资产的评估,审计费用都是由山师大科技造假造成的。原告毫无过错。怎么一审案件的受理费87786元由我们负担54427元,鉴定费180000元由我们负担111600元。造假者只承担30%多,无辜的倒要承担60%多的责任。一审不公正的判决,谁是幕后的推手还不是很清楚吗?
6、按山师大《中试生产工艺研究》一书的市场与经济分析研究报告计算,我们每天生产2吨粉状卵磷脂产品,可获得纯利润1.54万元计算,至今我们可获得利800多万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我们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们一审已提出末得到支持。



山东师范大学是省级的同有教育单位,桃李满天下,我是一介平民,无论从经济和人力资源方面都无法相提并论。本案从09年4月8日在枣庄中院立案后,至今已经过了17个月的漫长等待、催促、争吵、哀求才换来了不公正的一审判决。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1-10-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申请再审,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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