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师大科技造假一案一审不公的判决

就因为山东师范大学有钱送礼,我们没钱没有势力就要我们做出不公的判决吗?这是法制社会吗?我感觉和以前的万恶社会没有什么两样,百姓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一口一个执法为民,什么地方真的为百姓做实事了。你们真的都对得起胸前的国徽吗?我们都有血有灵魂的人,为什么会变的黑白不分,事非不明的执力眼了呢?拍拍心口问问自己的良心,你们这样不公的判决对得起你们的良心吗?对得起国家对你们的培养吗?你们的眼里只有钱吗?就不怕良心的谴责吗?我希望他们可以改正,他们的上级给予他们指正。你们可是人们心中法官,怎么可以只为钱呢? 执法为民,立法为公。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1-10-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申请再审,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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