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的疑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仲裁期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问题1:这条法规中所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包括问题持续的时间吗?比如我的单位扣我工资,每个月都扣,扣了半年了,现在还在继续扣,这样我去申请仲裁,错过这个60天的时限了吗?问题2: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向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结果65天后才出来,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申请仲裁,这样错过仲裁时限了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10-状态:已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你在一年内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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