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事件咨询
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是深圳这边一家公司。前段时间(6月13日)我公司发生了一个工伤事件,一员工在上班时间手指被砸伤,医院诊断指节末端开放性骨折。因其时新进员工,在上班第一天就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公司当时没有及时买好保险,不过事件发生后,我公司有做以下及个方面工作:
1、及时把他送到医院,并全额支付医疗费用4000元。
2、其工伤期间工资也已先期支付了4500元。
3、工伤和医疗保险后面也有补买,劳动合同有补签。
4、到社保局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上面显示医疗终结日期为8月20日)
但后来因员工的要求赔偿金额与公司有一定差距,他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如下:
1、要求按4500元一个月,发放4个月工资(工资进场的时候口头协议是130元一天,他现在说我们是150一天招他进来的。住院7天,出院医嘱上建议休息3个月)
2、要求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3、要求住院期间伙食费。(公司无异议)
4、要求公司补交所有社保(主要是养老保险,其他保险都有交纳)
根据以上情况,您看他第一条要求4个月工资(时间上)和第二条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依据呢?我们可不可以按医疗终结日来发放工伤期间工资?第四条养老保险是不是一定要补交?如果要补交的话,要补交多长时间?另其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到现在手已经完全好了,一直没来公司上班,公司是不是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司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还请您给点意见,不胜感激!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03-状态:未解决]
张宏图律师的解答:
不构成伤残则不享受工作待遇,其所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无法律依据的,如果其手好后不来上班,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并不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