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时间:2011-03-19 23:34:32  作者:南宁王旭东律师   文章分类:远东律所

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王旭东

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春节期间他们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春节加班的上班族在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呢?这段时间接到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电话咨询,今天,笔者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解答。

 根据2011年春节放假通知,2月2日至2月8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2日、3日、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5日—2月8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2月2日、3日、4日这三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后来有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月5日—2月8日为调整后的法定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已补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加班费,不安排补休的,要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相关链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㈡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王旭东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南宁资深劳动关系咨询顾问,长期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咨询电话:13307810165  QQ:1362443636

执业机构: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资信调查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旭东律师 > 王旭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