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朱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时间:2011-12-19 14:29: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16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峰,男,31岁(1976年4月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到家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助理,住本市东城区东四三条1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淼、吴德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峰,听取朱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峰利用在本单位负责管理营业部收银组员工的职务便利,侵吞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4.81万元。事被查获归案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北京到家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卡退卡记录及证人张阳、兰兰、刘秋香、敬林秀、张龙、孟楠的证言,被告人朱峰的供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峰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峰能够坦白交代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赃,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朱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朱峰的上诉理由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应系自首;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认定的数额过高,其犯罪数额应当在人民币7万元左右。

朱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朱峰在协助民警调查时交代了罪行,系自动投案,应当认定朱峰具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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