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
我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0月3日 到 2010年 10月3日 一年的期限
合同里面没有写进违约的问题,他在合同期限没满退房属于违约吗?
并且那么承租方要求退当时的押金可以不退吗?
补充提问:
在交房的时候.我签订的合同..
一.出租时间及租金交付方式:
1.出租期限从2009年10月3日至2010年10月3日止。
2.租金交付双方商定每月租金为**元,乙方在入住前需一次交足三个月租金,以后每三个月为一个交付期,且必须十天前交纳。到期如不续租,需提前十天通知甲方。乙方若在签订日期提前退房,甲方不退回剩余租金。
二.为保证乙方在退房后所欠水,电费能按期按量交纳及房屋设施被损坏,防盗门钥匙等遗失所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乙方入住前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元整,乙方退房时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乙方。
是否可以依据法律不退还押金?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2-02-状态:未解决]
滕月辉律师的解答:
合同未到期对方退房属于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