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
请问:被判刑终审为2013年4月9日被抓为2010年3月10日,被判四年,从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甲释放后,3个多月,单位用媒价公告送达,从2010年3月10日定为解除日期,1、单位手中有甲某的判决书,其中有记载甲某的住此。2、甲某的手机有记录单位打其手机的单位座机号码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多次。请问这种情况用公告送达违法吗?公告有生效日期吗?解除日期以判决执行日起点合法吗?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请高手指点,有重谢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4-07-16-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