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和福州市拆迁办签订协议是否一定需要盖公章才算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43号国棉社区拆迁。2010年第一批拆迁,除了19号48号两座楼,其余楼都已拆完。我们是两座楼中的住户。当时签了一份拆迁协议后就搬出了,与我们一样先搬出来的大约有5户人家。但后来由于两座楼剩余的住户均拒绝搬离,这两座楼的拆迁就暂停了。后来政府贴出公告来,说这两座楼的已搬出的拆迁户可以搬回去或重签协议,这两座楼暂停拆迁。但当时我们一直在考虑中。
到了2014年,政府的动迁工作又陆续开始了,这次的补偿条件比之前的好,方案也不一样。于是截止2015年5月31日,两座楼的剩余住户均签署了拆迁协议搬离出来,且两座楼已经被拆除。
根据政府那份公告,我们现在希望由负责此事的鼓楼区建投中心牵头和市拆迁办重新签订一份协议,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但是建投中心说签协议可以,但是不能盖章,要等到其他要重签的用户也签了才能一起盖章。
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请问如何才能让这份协议生效?是否一定需要拆迁办的公章?
比如请公证人员或录音录像或律师见证等,是否可行?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5-05-31-状态:未解决]
陈福猛律师的解答:

需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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