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试用合同有效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快10年了,近年公司的经营方向变了,今年这个公司注销了。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原来公司的所有员工与新的公司全部签订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还需要综合评分、考核之后才能签正式合同。
请问这样的试用合同合理么?如果拒绝签订试用合同是不是就没工作了?

请帮帮我~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3-09-状态:未解决]
卢慨律师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你提供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条,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本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为: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用人单位的要求是违法的,应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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