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门员意外受伤,射门者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是同学(均满18周岁)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到操场踢球,吴某为守门员,刘某射门,发生意外球打在吴某脸部造成吴某左眼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以学校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学校是否应当作为被告?刘某应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此事法院会怎么处理?...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0-06-29-状态:未解决]
卢慨律师的解答:

我认为此事件不能认定为意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事件中,吴、刘、学校三方对行为的危险性均有明确认知,不存在意外的问题。但吴自愿承担了危险带来的风险,对损害的发生自己存在一定过错。不过,学校和刘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咨询卢慨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私人律师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慨律师 > 卢慨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