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贪污罪共犯与否?

甲、乙分别为A市某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和稽查大队稽查员,为了在打击假烟行动中取得较好成绩,俩人制造无主烟案件,从外地买回500万的假烟置于某出租房。该出租房房东发现后怀疑是假烟,遂去烟草局报案。
甲安排乙等人前去查处,查获案值500万元的假烟,随后甲和乙商量后将实情告诉李某,让李某去申请举报人的奖励。李某知情后,按照甲和乙的安排,领取了10万元的举报奖金。甲和乙从中各分得3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该案件中,甲乙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李某又是否为贪污罪共犯?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11-24-状态:未解决]
卢慨律师的解答:

我认为,如果在兑现奖金时,甲乙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获奖,就不能定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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