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性

我们公司有个案子;首先是我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因乘客不按站点下车发生争执,导致打伤公交驾驶员,眼部充血、眼宽血肿、住院治疗10多天,后来派出所通知双方调解,对方不愿支付医药费,声称我等法院的传票,调解无效,我公司被打的驾驶员对这样的结果不能接受,先是商量这事件到法院对方是否偿还能力,核实下他的真实是身份、住址,也是就跟着对方一起走,中途还问对方是否愿意协商解决,但对方执意不愿,后来到了对方村子路段,对方把车横堵路上,双方发生打斗,导致对方嘴角鉴定为轻伤,这事我想事出有因果关系,现在派出所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4-02-01-状态:未解决]
卢慨律师的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对方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都存在明显过错。我认为:按照你介绍的情况,认定为寻衅滋事欠妥。建议聘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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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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