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虽然此规定在去年被废除,但是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该规定有效期内,依然应认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