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没有说明你们共同拥有的四合院中的房产,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属于按份共有。
其次,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你们在四合院中自建的房产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途径,且至今亦未取得任何证照,那么该房产即属于违章建筑。则:
(1)如果属于共同共有,而在当初建房时,你姐夫作为共同共有人已经同意建房,那么就不存在挡光的问题,你姐夫以此为由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属于按份共有,也就是说你们的房产权属是各自独立的,而且你的自建房确实挡住了你姐夫所有的房产的光,则法院可以判决予以拆除。
另外,作为违章建筑,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规划主管部门均可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但不属于法院的权利范围。
不知道你的情况具体是怎样的,仅能答复这么多了。仅供你参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