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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已申请离职,公司要求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比如第一天我上班,并交了离职报告,后来2天我请了病假,但公司不批准,硬要我去上班.这样合法吗?如果三个工作日已过去,第四天是否我就可以不用再去用户单位了?等用户单位叫我办离职手续再去吗?还有我应该如何对公司说明。我有病假单,有医院开的病史和病假单。还有本人在11月的工作业绩,由于是月末的工作业绩,公司称由于公司政策等某种事由,月末提交的业绩需算在12月份里面,已导致11月指标未达标,从而公司不予以支付我公司提成,只给我底薪,这样也合法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4-12-23-状态:未解决]
朱久兴律师的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