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纠纷
在2006年我做了城建一个扩大承包项目,本人挂靠江苏一家劳务公司交40万管理费但全是本人出资,但由于中标价低奥运停工和材料涨价工程做赔,材料款外欠达600多万。后和城建商量城建补280万,但城建公司要江苏劳务公司盖章才能给钱,但江苏公司怕日后材料无法支付拒绝盖章,使280万拿不回。江苏劳务公司要本人拿上海房产过给他才同意盖章,这样做合法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2-08-状态:未解决]
张智峰律师的解答:
根据贯常做法,工程上的债权债务应由您承担,但这种约定仅在您和江苏公司之间有效,江苏公司对外需承担付款责任,故其为避免垫付资金无法向您追偿,而要求您先将房产过户给他,然后再由其垫付资金也是可以的。但是您需要注意必须与江苏公司确定以下内容:(1)房屋折抵价款金额?(2)过户中相关税费的承担?(3)过户后江苏公司应代为偿还相应金额的债务,但其偿还债务前必须经过您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