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诚意金能退吗?
我于2009.11.21定选1套115平米商品房,并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交纳认购诚意金1万元。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打算不买这套房,但协议上有2条这样写:
一.为表达我的诚意,我将之前签定《营业房认定协议》时所交纳的认购诚意金作为购买本套房屋的保证,请贵公司将该房为我保留,暂不出售他人。
二.我郑重承诺:1.在贵公司通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7日内,到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清所需款项。
2.如果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承诺,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我之前签定《营业房认购协议》时所缴纳的认购诚意金,同时贵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
打电话咨询售楼部问转让给别人可以不?他们说不行名字什么改不了,反正一句话就是不退认购诚意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退认购诚意金吗? 这份营业房认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2-21-状态:已解决]
吴蔚律师的解答:
该认购协议没有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却强迫要求必需签订连内容尚不确定的购房合同,有悖公平原则,故该诚意金应退还给你。在我们江苏已有这样的案例判决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