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3年二审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机关取保候审
2005年3月10日 因某人在一家门楼前持刀捅另一人 我拉持刀人时被持刀人捅了一刀 【法检为轻微伤 】我手捂伤口往门里跑 持刀人紧追 在门楼内持刀人捅我时 我捡起一根木棍一挡打在持刀人头部 【法检为重伤 】一审 说故意伤害罪判3年 上诉中院 中院裁定为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重审重判 二审 证人到庭 和我说的一样 检查院撤诉 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一年后 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 问 法院 法院说问检查院 检查院又说问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说我们把材料送上去就不管了 2005年6月7日被捕 2006年 5月27日 取保候审回家2007年5月撤销 取保候审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0-02-21-状态:未解决]
吴蔚律师的解答: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