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辞退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你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算,至辞退你为止,计算出实际工作的月数,再支付这么多月的工资给你。
你可以据此和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