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姐姐名义购房但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怎么保障权益?

你好,我在北京,户口在大连,老家在吉林;姐姐户口在吉林,早年离异有一孩子跟着父亲在吉林,姐姐在深圳工作生活3年了。

我本人在京有车有房,一方面考虑投资,但限购令使得不能在北京买房,其他地方也不行,另一方面考虑在自己能力条件允许下也帮下家人,所以打算在深圳买房,平时给姐姐住,但现在有限购令不符合条件在深圳买,所以想以我姐姐名义在深圳贷款买一套1居房,首付及贷款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我出,了解了下,公正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签订怎样的协议,能够保障我的权益,即只有我有权利随时卖出房子,并且升值、出租或其他一切相关收益均属于我本人,并且如意外情况下,除我本人,姐姐的孩子及其他任何人无权对房子提出任何权利。

请问有什么办法来确保么?其实买这个房子一半是投资,一半也是想姐姐在那住帮她下,但我以后改善在京住房或做其他投资随时可能卖掉这房子,并且包括我姐在内其他任何人无权对房子所属提出异议。
补充提问:
我查了下,这种法律上可能不会给与保护,因为要求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就是谁的,这样的话,如果我充分相信姐姐。但是对于提到的意外情况下,除我外她的孩子及其他任何人无权对房子提出权利这点,需要怎么保障,姐姐写个什么样的说明。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8-12-状态:已解决]
王秋艳律师的解答:

以他人名义购房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因为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明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尽管你出资购买了房屋,但由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的名字并非你的名字,那么一旦名义上的购房人否认这种事实,且不配合房产过户,而你如果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么很可能就得将自己实际出资的房产拱手让人。 退一步讲,如果在主张房屋产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债权索要房款,但也有可能遭遇风险。原因在于,名义上的买房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转卖、抵押(取得权属证书的),得到的款项可能投资,可能消费,也可能隐匿,而你又不能向房屋的购买者主张权利,因为他们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又是保护这些善意第三人的。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当然,最危险的就是出于人情等方面的顾虑,连付款的任何证据都未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就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了。 鉴于风险的存在,我认为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各人情况毕竟不同,如果确非得已的话,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尽量选择可靠的、信誉好的人,对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宁可放弃;二是双方要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的归属及产权过户的时间;三是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首付款及归还的银行的按揭,能从自己户头支付的最好从自己的户头支付。有困难的,最低限度也得要求名义上的买房人打收到房款的收条。这样的话,即使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的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产权主张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对方主张房款。 协议书 甲方:(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同时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参照甲方内容填写清楚) 就乙方以甲方名义出资购买房产一事,双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由于乙方未取得北京市户口,故乙方出资 万元,借用甲方名义购买位于 市 区 小区的 楼 门 室住宅一套。 二、该房产只是借用甲方名义,房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对该房地产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不承担该房产发生的任何费用,更不得擅自将该房产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担保,不得就该房产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乙方对上述房产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包括收益权),同时,由于上述房产尚在乙方名下,乙方应为甲方出具全权授权书,由乙方自用或出租、经营使用该房产,并收取租金等收益,该收益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提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全力配合,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擅自处置房产的,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甲方:(签名并捺手印) 乙方:(签名并捺手印)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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