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正你一下错误,贷款买房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情况,公积金贷款银行利率比商业贷款低,但都是把贷款支付开发商或者卖房人,然后买房人向银行还贷,所以不存在每月从公积金里还按揭的问题。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差异在于一旦涉及到离婚,前者可能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但婚后归还贷款部分占总房产的比例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后者即婚后再买房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会认定是共有房产。
对于前者,如果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增加了女方为共有人(也就是加女方本人名字),则可以认定是双方协商同意房产为共有;对于后一种情况,现在房产登记机关一般对于共有财产会登记在两个人名下,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算作一方个人财产而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见,对于你所说的两种情况,只有加上女方名字,才算作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