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

时间:2016-03-14 10:56:35    文章分类:婚姻指南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那么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呢?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协议离婚的审查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是否适当处理。

三、核发离婚证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夫妻双方符合自愿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达成协议的,经登记后,核发离婚证。至此,男女双方就解除了夫妻关系。

执业机构: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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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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