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地拆迁问题咨询

我家93年落户青岛胶州,当时胶州一个办事处规划了一块地建立了钢材市场,我家作为招商业户买了一块地,交的是土地征用费(收据也开的是土地征用费),当时承诺给办理土地证,可是由于这块地比较偏僻等原因,钢材市场没有发展起来,也没有给办理土地证,94年跟我们签了一个租赁合同,使用期限是45年,现在还有28年的使用权。2000年的时候办事处把这块地,连同我家买的这块地卖给了潍坊一家企业,但是由于赔偿金额太少,我家没有搬,现在市里要三河治理,这块地要拆迁,由于我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当无证房处理每平方米赔偿400元,但我们还有土地租赁权,这样办事处就按市里的评估标准乘以2,可是双方加起来才赔偿不到10万,这块地周围的楼价都已经4000多了(房子应该是经营用房,但由于钢材市场没有启动起来,我们一直是居住用,合同上写明可以盖房,这块地属性不是商业用地)。8月20日上午,办事处只找我家邻居(和我家情况一样,只有我们两家是这样的情况)口头说了一下补偿情况,没有见到补偿协议,下午办事处城管的就送去了强制拆迁通知书,要求我们8月29日搬迁,否则就强制拆迁。8月23号,办事处又叫我们双方代表过去谈话,所谓是征求意见,但态度很强硬。9月1日,办事处的律师带着落款8月20日的补偿协议书过去谈话,告诉我们合同最长只有20年的期限,补偿标准还是10万,因为我们不是住房、不是宅基地所以不能按有证房标准赔偿,不同意就强拆,我们去告状法院也不会立案。
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上写明如果占用我们的土地就赔偿我们一切损失。我们的损失非常大,至少我们没有住的地方。周围的房价又那么的昂贵。就按20年的有效期,我们还有4年的使用权。办事处有什么违法的地方?
走法律途径怎么解决?有人说这条路很漫长,有什么最有效的途径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解。
补充提问:
各位律师。我咨询了我们这里的律师,得出的结论跟你们的完全相反。说我们如果打官司得不到更多的赔偿。我们没有房产证,土地也不是宅基地不允许盖房,只是经营用房。只能说办事处当时存在过错,但我们也没有证据,承诺办理房产证只是口头承诺。租赁合同虽然写明如果收回我们的土地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但相当于一句空话,因为我们没有经营,没有损失。虽然我们没有地方住,但这不算损失,因为这不是居住用房。到底你们谁说的对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9-02-状态:未解决]
李春珍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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