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赠与的问题

律师你好:李老汉身患残疾20多年,女老伴去世距今也已有10年,膝下有三个女儿并都已成家,小女儿2005年结婚后与丈夫一同与老李生活在同一处4间农村宅基地房并赡养着老人(房屋产权人是老李的名字,但是属于与已去世妻子的共同财产),于是老李和三个女儿于2008年一起到公证处以一半继承一半赠与的方式将唯一的4间宅基地房公正给了小女儿,随后办理了产权过户,赠与合同中注明老李对房屋有居住权这一唯一附加条件,2010年村里要准备进行旧村改造,4间房能换两套90平米的楼房,恰逢这时老李又认识了一位女伴,女伴也早已听说要旧村改造,于是向老李提出条件:和你结婚伺候你可以,但必须给我一套房子,否则免谈。不过小女儿一家人都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不符合逻辑。老李却要坚持自己的意见,由此矛盾激化。老李则强行代表小女儿答应了那位女伴的要求并登记结婚,小女儿一气之下从父亲再婚以后这天开始拒绝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老李以后哪一天以小女儿不赡养他为由准备起诉要回赠与小女儿的房子。
想问一下:1,老李能要回房子吗?4间平房能要回多少?(因为当时办理时是一般继承一半赠予)
2《合同法》中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权是一年,如果老李丧失法定撤销权应该从何时算起?是从小女儿不赡养老李这天开始计算吗?十分感谢律师解答!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9-03-状态:未解决]
李春珍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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