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量刑适当吗?
我大哥在2008年末到异地买了点劣质烟叶,在运输途中被查收。之后车辆被长期看押。后来被拘留3天,取保候审出来。2009年12月,传来传票,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3月23日收到判决,判有期徒刑8个月,扣除拘留的3天。判决书上说根据《刑法》第225、25、26、72条的规定判决。在此,我想咨询一下,这样量刑适当吗?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我认为收购劣质烟叶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为什么回按照《刑法》执行?还有就是他们根本没有执行《刑法》72条,没有缓刑,一接到判决就被收押了?请各位老师专家帮帮忙。谢谢!
补充提问:
判8个月,罚金6千,实在重了。如果我们上诉,应该从那里入手对自己 有利?改判的纪律如何?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23-状态:未解决]
夏德忠律师的解答: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这样判,量刑是适当的。你所说的无罪辩护,是不能成立的。几乎不能改判。
因为:第一:本案公安机关已查明,你哥贩卖烟草的行为是与人共同犯罪,而且你哥贩卖的涉案金额要一直追究他以前的贩卖数额。因此你哥的贩卖烟草的行为和数量,以及综合他与别人共同贩卖的事实,已构成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求,法院判你哥有罪正确。
第二:你说应该使用《烟草专卖法》而不适用《刑法》,也不能成立,从颁布时间来看,《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而《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颁布的,《刑法》有规定的就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理。另外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才适用《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你们上诉几乎没有可能改判。
除非,你们能够证明你哥就贩卖那一次,不是共同犯罪,数额较小,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等等,方有可能。但基本上几率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