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证件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得到宅基地
你好:
我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07年1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2009年4月正式领取离婚证,13岁的儿子与我一同生活。协议离婚时,丈夫在原宅基地(土地证)范围内,将部分旧房拆除,为我重新建房一套。我当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地基打好后,规划部门下发了处罚通知书(未提到拆除),房屋建成后,规划部门委托法院进行了罚款。法院处罚后,我向房管和土地部门提出申请,分别于2007年5月和7月取得了独立的房权证和土地证使用。2009年12月政府进行拆迁,拆迁人员说我是假离婚(我和丈夫都未重新结婚),又说我的房产是违章建筑(规划部门处罚过),后又说我是通过关系取得的房权证和土地证,扬言要吊销房权证,但始终未吊销。最后拆迁人员口头承诺:积极配合,事后解决。并将我的房产并入丈夫房产一同进行赔偿(未经我签字同意),并收缴了我的土地证和房权证(不交证,我和丈夫一家无法领取房屋赔偿款)。现在房屋被拆,拆迁人口矢口否认承诺。丈夫和其他群众都重新分配了宅基地,却拒绝给我安置。建房办证到拆迁,时隔两年之久,请问我的房权证和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我是否应该享受一份宅基地。
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0-03-03-状态:未解决]
戴长洪律师的解答:
1、本案你所持房产证和土地证如为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签发,则应为合法有效。而且,你和丈夫已办理离婚手续,按照有关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应当取得拆迁补偿。
2、根据你所说情况,拆迁时间为2009年12月,目前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