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我们在2009年1月17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示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中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征田界址。因为解放村小组失田农民认为余干县人民政府用假批文(即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此批文是征关口村其它村小组的农田扩建余干中学的批文)。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华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颁布的为由,2月4日裁定:(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文是2008年以前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不予受理。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合法合法吗?难道说《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告)就没有用吗?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众村民
联系电话:15079312712
附件1:
行政起诉状
原 告: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 电话:15079312712
代表人:艾增荣,男,小学文化,农民,该村村民,身份证号:362629197308100070
被 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刘积福,职务:厅长,电话:6225603
第三人: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晋明,职务:县长,电话:13807934826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必须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书面向原告公示其行政许可批复[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涉及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即四至)。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公元2006年3月27日,被告曾以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复形式,对余干县政府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8.2666公顷作出行政许可。2007年6月18日,第三人才公示实际征用50亩经济适用住房的大致范围,至今也未公开其原申报城市建设用地8.2666公顷的四至范围。由于第三人拒不公开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引发失地农民与县镇两级政府工作人员暴力冲突,至今仍未解决土地补偿纠纷。鉴于第三人多次征用玉亭镇关口村的土地,故失地农民有理由怀疑第三人在耕地征用问题上偷梁换柱,即将贵厅批复审查时已呈报的四至范围篡改为我们解放村小组的全部耕地。为澄清是非,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规定,于2009年12月30日书面投诉被告,要求依法向原告公示其审批第三人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涉及的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即四至)。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然采取推诿办法搪塞原告(被告职能部门法规处将投诉人推向征地处——征地处又推向信访处——信访处又返回法规处——法规处又推向办公室——办公室最后又推向上饶市国土资源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呈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解放村小组
2010年1月17日
附件2:
发件人: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收件人:wwsshh3205@sina.com
主题:Re: 请求公示省国土厅的批文中的有关材料
日期:2010-1-4 11:04:20
经我们联系,您所说的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文件存在,但此类文件属于申请公开项目,如您确想知道文件内容,您可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联系。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wwsshh3205@sina.com
To: zfxzts@jiangxi.gov.cn
Cc:
Subject: 请求公示省国土厅的批文中的有关材料
附件3:
申请公开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即四至)报告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元2006年3月27日,你厅曾以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复形式,对余干县政府申报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8.2666公顷作出行政许可。2007年6月18日,余干县政府才公示其中50亩经济适用住房的大致范围,至今也未公开其原申报城市建设用地8.2666公顷的四至范围。由于县政府拒不公开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引发失地农民与县镇两级政府人员暴力冲突,至今仍未解决土地补偿金额。鉴于余干县政府多次征用玉亭镇关口村土地,故失地农民有理由怀疑余干县政府在耕地征用问题上偷樑换柱,即将贵厅批复审查时已呈报的四至范围篡改为我们解放村小组的现全部耕地。为澄清是非,我们只有依据《中华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规定,申请你厅公开关于余干县政府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涉及的耕地征用具体范围(即四至)
我们具体要求是
1、允许查阅并复制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批复的所有附件
2、有关争议的余干县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是否属批复范围,请贵厅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呈请核准。
申请人 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解放村小组联系电话:15079312712
2010年1月25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钱,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土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
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三、(九)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
(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人共同确认。
四、(十二)公开征地事项。经依法批准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有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6、《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发[2004]237号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0-03-04-状态:未解决]
戴长洪律师的解答:
本案适用法律有误,可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