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补充:该合伙协议签定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未解决]
戴长洪律师的解答:
本案需要确定合伙协议是否有生效条款。如没有的话,只要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不以是否盖章为法定要件,也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