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金”事宜的咨询
我因06年网购了“气枪铅弹”,在2009年的12月上旬网购上家交代后,被公安机关作为嫌犯刑拘了二十天后“取保候审”(注:这20多天我用的是“公休假”,因我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不休双休日的),2010年的1月照常在单位上班,可是单位在2月份时发放09年的年终奖金时,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12、1、2月份的工资都照常发给的),由于我的事情还没“结案”(按法律程序也得要四、五个月了么),所以,也就没去问个理由。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09年的年终奖金能够向单位要吗?万分感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已解决]
戴长洪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目前还不适用.有关年终奖事项,需要根据你单位的绩效管理制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