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公司提出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你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公司应当订立。但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补偿,还需确定2008年9月你是否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你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