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2006年09月我与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合同),共签了4次,分别是2006年9月~2007年9月,2007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12月,因2008年7月份怀孕,后来公司和我补签了一页合同即2008年12月~哺乳期结束(即2010年3月)合同终止,现在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呢?按照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呢? 在此先谢谢律师的指点了!
补充提问:
再请问是连续续签两次合同就算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3-10-状态:已解决]
戴长洪律师的解答:

1、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公司提出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你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公司应当订立。但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补偿,还需确定2008年9月你是否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你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咨询戴长洪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企业改制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戴长洪律师 > 戴长洪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