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律事实涉及民事刑事两种性质法律关系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付款后未得乙方到货物,甲据此起诉,法院判决认定乙方违约,甲方胜诉,乙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甲方又认为乙方在签订合同中有故意欺诈行为,认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法院在原审理中,认定事实时并未认为触犯刑律,且已做出生效判决,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再受理?
请问公安局不受理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5-12-20-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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