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如果甲欠乙的钱,丙又甲的钱,乙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2-04-09-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意思是说,甲不不对丙行使债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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