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与我续签合同,再续签合同我发现劳动合同中薪酬一栏用红色印章盖着“不低于本地最低标准工资”;我认为这样填写不合理,所以就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并书面告知公司不签的原因和要求公司在此项中按我现有实际工资填写;(我上次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薪酬一栏为空白没有填写具体金额)
请问:
1、我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要求?
2、如果公司回复不同意按我实际工资填写,我是否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次性补偿金?
3、如果公司不同意我的此要求并以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金?
以上问题十万火急,有劳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5-12-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1、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就要看以上的工资标准是不是低于你原实际工资。如果低于你的实际工资而你要求终止合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维持或者高于实际工资而你要求终止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3、如果属于上述可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单位不同意并以此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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