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六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业务员,每天都在外面跑业务,车费,手机费很高,可每月公司只给1500元钱,我觉得工资太低了,就提出了离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吗吗?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2-05-12-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你好: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只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单位没有上述情形,那么你只可以要求单位因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我咨询张又才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工商查询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又才律师 > 张又才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