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导致受伤是否应得到赔偿?

未年满16周岁,经人介绍在一家通讯器材厂做工人。公司没有核实任何信息,并且没有签署任何劳动保障。在工作不到一月就在工作时受伤,公司在出事时将人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医药费。经诊断是手腕肌腱割断手筋受伤需恢复数月否则会对以后的生活有严重的影响,经治疗住了7天院(每天公司只给10几元的伙食费)并且公司未派人护理、其全有家人自行陪护。出院回到公司停职留薪一月,公司便要求工作,因无法工作并对公司安排不满就辞职回家了。自此公司便宜以工资结清、医药费垫付为名拒绝任何赔偿。我们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5-22-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主张权利。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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