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解除(非法的)劳动合同,需要怎么样辞职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公司的合同(签三年),并没有交于签定者,只在公司留底,也没有提及任何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属于劳动合同么?合法么?(记得合同法是写到公司这类是属于非法合同,算是公司违法,签定者随时可以辞职并得到公司赔偿)公司后来同意调动去其他部门做,但是,必须要由试用期待遇开始,又继续试用三个月(来的时候,已经试用了三个月),这样的话,公司说是内部调动,工资待遇一切合法,真的么??合同法不是说同一个人不得在同一家公司经过两次试用期么?与公司协商,同意员工的辞职,但是,不愿意赔偿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已经有11个月),那么,公司算是违反了哪些合同法,员工应该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5-24-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分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存在的,但是不够完善,应属于约定不明确。你们可以就此事与单位协商重新明确相关条款。但是如果事实上单位并没有为你们办理社会保险(法定社保)。你们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情形下,你们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了。
单位约定二次试用期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