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看对方违约时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标的往往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
补充:在上述合同条款确定的前提下,如果届时卖家希望取消交易,作为买方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收集另行购买同类商品房面临的价差损失的证据。如果该价差损失接近合同价格的一倍,则应当按照约定的“双倍于合同总价格的赔偿”方式来处理违约责任。如果届时确实发生上述争议,则这部分的成本支出无法避免,除非对方认可你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