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 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 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问题,应包括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义务方的收入水平,由法院酌情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