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6年3月工作,12年5月因公司萎缩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工资超本地平均工资3倍,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1.2008年之前的工龄应如何计算补偿?是按现月工资计算还是按当地平均工资3倍?
2.最高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公司告知最多补偿12个月。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补偿金上有何不同?
3.上述所问问题有何法律依据?
4.若公司仅按12个月且最高按当地平均工资3倍补偿,且违法的话,我是否应申请劳动仲裁?可否要求公司按2倍标准赔偿经济补偿金?
谢谢百度网友!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3-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答复如下
1、08年以前的工龄同样按照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工资超本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最高补偿十二个月。
3、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补偿金没有什么不同。
4、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金(也就是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可与单位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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