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劳动法的朋友请帮忙分析下
我是今年2月和3月在东莞一个加工店里上班,因为是小店,所以我和老板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4月1号辞职走的,提前一个星期和他说的,算急辞职么?会被扣钱么?更重要的是,我现在连3月份的工资还每拿到,那老板不接我电话也不回我信息,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不会受劳动法的保护?可以去投诉他么?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6-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方属于劳动法上适格的用人关系主体,你们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你有权要求对方因没签劳动合同应付的双倍工资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因为你辞职行为给用人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