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才到期,已怀孕已5个月,公司要求主动提出离职,如何得到补偿?有多少补偿?谢谢!

我老婆与广东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作为广西区域经理开展广西业务,因她已30岁了,今年我们准备要一小孩,并已怀孕5个月,此时公司电话通知她,要求她最好主动提出离职,否则将会用加强工作强度或者调离等方式来逼迫她离职。考虑到现实问题,我们准备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才到期,也就是说至少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才到期,请问象这种合同未到期同时又怀孕的情况下,如何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又怎么计算?谢谢!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8-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因期满需要终止的也应当顺延至三期届满后才能终止。但是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不在此限。
因此建议不要主动辞职,如果单位用非法手段逼迫女职工自动离职,你们可以注意保留证据,保留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依法维权。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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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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