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签订固定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2006年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已经连续签订2个固定合同,已于2008年12月到期,公司劳资部门没要求续签合同,我也未要求续签,但我一直在岗到2012年,每月领取工资并扣除社保费和失业金,公司尚未缴纳2009年至今的社保费。
2012年5月社保局抽样稽查,公司劳资部门才发现未签订合同,要求我从2009年开始,签订未固定期限合同,但我听说签订无毒定期限合同后,员工自行辞职,没有经济补偿,所以我正在与劳资人员协商,只签订4年固定合同,即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未给予答复。
从保护自身权益出发,我应该签订固定合同?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签4年合同,年底合同到期后,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可以领取几个月?望及时指点,谢谢。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10-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定原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没有经济补偿金。
建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与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是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予以拒绝的,应当免除单位的赔偿责任。
在年底合同到期时你可以得到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