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共有三处违反劳动合同法。
首先,试用期约定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 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本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